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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立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代  理  人  方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7號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元
103年1月24日
未記載
TH08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