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Adarsh Samrat Sundaraneedi
相 對 人 奧地利商艾美斯電子束科技有限公司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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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賴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皓程律師
胡淑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
正本當事人中關於「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雷孟斯 Lemmens P
eter Staf」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黃宏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