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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全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Adarsh Samrat Sundaraneedi

代  理  人  楊敏玲律師
相  對  人  奧地利商艾美斯電子束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文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賴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皓程律師
            胡淑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雷孟斯 Lemmens P
eter Staf」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黃宏文」。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