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呈翰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五日內補繳,於同年月23日送達,
惟聲請人
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警局回傳收受資料、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