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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蔡維哲  
            陳仕誼  


相  對  人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行關於「蔡雅哲」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維哲」。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