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廖珠吟
相 對 人 森寶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民國114年1月10日為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萬3,971元,自114年2月10日起,每月10號匯款6,000元,
惟相對人未
按期給付,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爰聲請裁定准予在6萬9,971元範圍內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經本院
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取勞資爭議協調紀錄核閱
無訛,
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亦據聲請人陳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足見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按時履行給付義務,聲請法院裁定在6萬9,971元範圍內准予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