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芯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姜翰昕
李昱翰
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前補正附件一至二所示事項,逾期未據補正,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
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定。再按,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勞動調解事件,依原告民國114年2月19日(到院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記載有「3位相對人且係
連帶給付新臺幣3000萬元本、息」,
惟經本院刑事庭114年3月24日11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記載之移送範圍則為「2位相對人且並無連帶之問題(沒收物各別)」,故而有限期命補正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附件:
一、正確版本之
起訴(補正)狀,應含當事人(人數及姓名)、
訴之聲明(是否仍為連帶)、
請求權基礎(法文)、事實及理由(
侵權行為日期及
態樣)、刑事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宣告沒收物之價額及其證據、刑事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物之價額及其證據。又,
倘若損害額另有計算方法,其價額及其證據;且若有追加即
非為本院刑事庭移送範圍者,請具
律師資格
訴訟代理人先自行計算補繳
裁判費金額並暫依此標準同時隨狀繳納
訴訟費用到院。
二、上一書狀
含證物影本或繕本數份(必須按
他造人數並再添具兩份委員本,本院不代印)。
另: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應提出
委任狀正本到院(請務必勾選「有或無」特別
代理權;案號: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民事清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