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詹佩珊
相 對 人 鴻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796,500元【計算式為:(40,000+3,369+2,406)512=2,746,500+50,000元=2,79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2,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