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蔡博周
徐瑀婕
潘致齊
黃志傑
被 告 詹宗叡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9,56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
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
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0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1/3)=1,02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查明係受僱在被告詹宗叡或係柏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