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歐双燕
相 對 人 宏軒名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8,890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