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范美玲
送達處所:新竹縣○○市○○街000○00號0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調解,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72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
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