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李常碩
相 對 人 晶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註:如主張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則以每月領取薪資金額計算5年為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並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1項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
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