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曾義德
相 對 人 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明受僱相對人
期間之勞務提供地,及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註:請具體計算請求相對人給付
資遣費、謀職假期間之工資、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月6日薪資金額),並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1項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
繕本三份,俾以送達二位勞動調解委員、相對人,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