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李建達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具體聲請調解標的,亦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未於
聲請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並具體陳明聲請調解標的,及
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