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范莉翎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區營運處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980,000元【計算式:(33,000元×12×5)=1,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4,666元,
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22元【計算式:(24,666元×1/3)=8,2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222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