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95號
原 告 徐志賢
被 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鴻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萬2,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