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馮芊瑞    住新竹縣○○鄉○○村○○街0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謝珍耀    住同上
            簡瑋辰律師
被      告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銀陞  
訴訟代理人  陳星翰律師
            陳彥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就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卷,未命兩造閱卷,亦未提示兩造,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