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4/18-4/19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2.彭思賢  
          3.呂紹培  
          4.楊秉豪  
          5.李加麒  
          6.蔡緯宏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1.曾克宏  
被      告  鄭姵茹即菲利貓電子遊戲場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行簡易程序審理。
本件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70萬0,487元,經本院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90號進行勞動調解,因不成立而視為起訴,並以通常訴訟事件受理(114年勞訴字第8號)。又於本院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前之民國114年1月14日(到院日),原告方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內含資遣費試算表6件,正本存卷、影本編為本裁定附件),因聲明異動而使訴本件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50萬元以下之34萬5,2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本院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特此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為期程序順利進行,本院同時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爰一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本裁定附件共7頁即民事準備書狀1頁及其附件:1.曾克宏、2.彭思賢、3.呂紹培、4.楊秉豪、5.李加麒、6.蔡緯宏之資遣費試算表(勞動部網站列印)各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