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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湯宇方即矽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矽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湯宇方為矽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矽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矽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方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司56字第1141000182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請求指定湯宇方為矽方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矽方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核備清算人就任在案,矽方公司於114年1月31日清算完結後,於同日經全體股東同意選任聲請人為矽方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其後經本院於114年5月13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司56字第1141000182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6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各事項經監察人審查之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明細表等件可稽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矽方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