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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俊儀即美商儀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美商儀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美商儀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美商儀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儀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儀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儀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及其譯文、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儀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111號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查明確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儀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之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儀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