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青木隆明即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槌山志郎即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正本第23行「儀析」之記載,應更正為「力森諾科」。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
聲請人另聲請將裁定理由中之「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簡稱由「力森諾科公司」更正為「台灣力森諾科科技公司」等語,然此簡稱「力森諾科公司」僅為裁定理由中之簡稱,不影響理由中特定此簡稱即為「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效力,並無誤寫,無更正必要,此部分聲請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