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韓承佑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
相對人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451,081,750元,則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7,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