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40號
相 對 人 綠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單文淵為綠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綠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聲請人為
相對人綠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
爰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由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乙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4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
是以,聲請人依
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