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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單文淵即綠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綠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單文淵為綠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綠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相對人綠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4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