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0號
債 權 人 南門綜合醫院即劉建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法定代理人劉名恕住址之記載,原為「新竹市○區○○○路000號11樓」應更正為「新竹市○區○○○路000號11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