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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宏瑋  




            許清崇  


            黃淑華  


一、債務人許宏瑋、許清崇、黃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許宏瑋、許清崇、黃淑華、許宏瑋、許清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宏瑋於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許清崇、黃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6年至108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5筆,共計新臺幣219,387元;債務人許宏瑋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許清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8年至109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2筆,共計新臺幣127,00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20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許宏瑋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69,117元、127,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許清崇、黃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4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117元
許宏瑋、許清崇、黃淑華
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3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69117元
許宏瑋、許清崇、黃淑華
自民國114年0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27000元
許宏瑋、許清崇
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3日(含)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27000元
許宏瑋、許清崇
自民國114年0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117元
許宏瑋、許清崇、黃淑華
自民國114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27000元
許宏瑋、許清崇
自民國114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