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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許宏瑋  




            許清崇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債務人許宏瑋、許清崇、黃淑華、許宏瑋、許清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許宏瑋、許清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