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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93號
債  權  人  許榮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冠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上開支付命令影本及聲請狀繕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難認有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是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