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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羅元良  


債  務  人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