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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子揚  
債  務  人  晨星美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    趙宸   
理    人             
債  務  人  陳韋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98,9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532號
編號
本金餘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起算日
利率
起算日
    計算標準
計算標準



(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在六個月以內給  付,左開利率)
(超過六個月給付,按左開利率)

001
9,150元
114年7月29日
6.81
114年8月29日
一成
二成

002
89,808元
114年6月29日
6.81
114年7月29日
一成
       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