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品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欠費設備清單及催繳通知等件為證,
惟本院
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其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死亡,是債務人目前已無法定代理人代為執行職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5年1月2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