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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施良勳  


債  務  人  劉琮麟即劉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緣相對人劉琮麟即劉宗霖於民國101年0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利率8.6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06,579元整自民國10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8.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6,57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經催討無效。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