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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杜喬安  

            許鳳君  



一、債務人杜喬安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許鳳君負清償之責,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732,175元
113年12月10日~清償日止
2.71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146,903元
114年1月10日~清償日止
2.96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3
49,727元
114年1月10日~清償日止
2.96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4
183,645元
114年1月10日~清償日止
2.96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1,038,369元
113年12月30日~清償日止
5.69
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