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杜喬安
許鳳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
正本附表欄編號2關於「
違約金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記載,應更正為「違約金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
一、債務人杜喬安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許鳳君負清償之責,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一、債務人杜喬安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其中編號5之債權於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許鳳君負清償之責,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