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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杜喬安  

            許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附表欄編號2關於「違約金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記載,應更正為「違約金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一、債務人杜喬安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許鳳君負清償之責,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杜喬安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其中編號5之債權於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許鳳君負清償之責,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