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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正浩  

            林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欄中關於「‧‧邀同債務人林智唐為連帶保證人‧‧及‧‧債務人林智唐既為連帶保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邀同債務人林智勲為連帶保證人‧‧,及‧‧債務人林智勲既為連帶保證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