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
債 權 人 裕盛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萬宇營造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7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依
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債務人郭勃成為債務人萬宇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
非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對債務人郭勃成請求給付票款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