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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郭萬珍  
上列異議人因與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3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4年5月14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於114年6月6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