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3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香榕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林劼毅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更正支付命令
所載違約金之起算日由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更正為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惟聲請人
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即記載為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院依其聲請為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