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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張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關於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28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62,851元
113年6月1日
11.63

002
10,376元
113年6月1日
12.83

003
26,572元
113年6月1日
15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28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62,851元
113年5月1日
11.63

002
10,376元
113年5月1日
12.83

003
26,572元
113年5月1日
15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