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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張訓銘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
正本
主文欄中關於「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28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62,851元
113年5月1日
11.63
002
10,376元
113年5月1日
12.83
003
26,572元
113年5月1日
15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28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62,851元
114年5月1日
11.63
002
10,376元
114年5月1日
12.83
003
26,572元
114年5月1日
15
」。
理 由
一、
按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
或
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