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湘云
黃文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利息,另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轉催收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1、緣債務人黃湘云於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時,為就學需要,邀同債務人黃文中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並簽訂借據1紙,借款金額共155,991元。債務人依約定應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110,23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2、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