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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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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林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9,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9,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