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岱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
正本主文中關於「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9,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9,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