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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輝豐  
債  務  人  范雯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莊雯棋」之記
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范雯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