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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惠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7,15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7日起20年。料債務人吳惠珍於114年4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84,630元
吳惠珍
自民國114年04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
002
新臺幣11,265,370元
吳惠珍
自民國114年04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84,630元
吳惠珍
自民國114年04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原借款利率百分之10計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收。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002
新臺幣11,265,370元
吳惠珍
自民國114年04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10計收。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