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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孟祥儀  


債  務  人  梁軒冕  


            梁新昌  

            鍾月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軒冕於民國103(下同)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梁新昌、鍾月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捌拾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金,共動用8筆,合計新臺幣535,720元。二、依上開借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依年金法月攤還本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據第5條第1項】。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1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775%加年率1%即2.775%固定計算【借據第6條第2項】。三、倘債務人梁軒冕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據第6條第1項】。四、債務人梁軒冕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450,739元未還,經催討未果,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梁新昌、鍾月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0739元
梁軒冕、梁新昌、鍾月香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50739元
梁軒冕、梁新昌、鍾月香
自民國114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0739元
梁軒冕、梁新昌、鍾月香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