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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儲宜莉  



債  務  人  劉冬惠  


一、債務人劉冬惠、儲宜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儲宜莉於民國101年11月邀同債務人劉冬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79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儲宜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冬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92元
劉冬惠、儲宜莉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6792元
劉冬惠、儲宜莉
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92元
劉冬惠、儲宜莉
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