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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王錢科即神龍起重工程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9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錢科即神龍起重工程所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王錢科即神龍起重工程所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91%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1%,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王錢科即神龍起重工程所竟於民國114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經催討,聲請人今仍有164,5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王錢科即神龍起重工程所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委任狀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0年9月22日、新臺幣50萬元整)。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