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六八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魏正丞
債 務 人 郭美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46,6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46,67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魏正丞應向債權人給付3,904,17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