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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六八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魏正丞  

債  務  人  郭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台幣746,6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46,67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魏正丞應向債權人給付3,904,17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