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杜俊樺即冠億商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查債務人杜俊樺即冠億商行於民國(下同)110年01月28日向
聲請人借用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限為6年,自民國110年01月28日起至116年01月28日止,自撥款後分72期,每一個月為一期,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㈡
本件自撥款日起前5年(貸款期間低於5年者,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
惟貸款期間須由債務人先行按月繳付利息,並
俟申請補貼利息獲准後再轉撥付予債務人。債務人依本借款申請利息補貼者,應檢具
切結書,
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有溢領補貼利息,債務人同意無條件返還。
上開借款利率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575%訂定(目前為年率2.295%機動計息)。如因遲延還本或付息或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
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7月29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2.295%加年率1%即3.295%固定計算。㈢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㈣
詎債務人自114年02月28日起未再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一欄」所示之金額未償,
迭經催討未果,
爰依前訂【借據第11條第1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㈤倘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份2.全部查詢二份3.
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07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