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鄭羽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鄭羽晨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114年4月9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共新臺幣70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二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842號
利息:
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