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陸曉萱
債 務 人 陸嘉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陸曉萱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陸嘉良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9,48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陸曉萱自114年4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29,486元未還,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陸嘉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895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