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宗賢即牧人茅舍料理食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宗賢即牧人茅舍料理食堂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帳號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自109年9月2日起至112年9月2日止,分36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月於每月2日攤還本息(證一)。後,因還款有困難,故於111年2月8日申請將餘欠本金予以展延至114年09月2日,有申請書兼增補借據<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之C方案小規模營業人貸款案增加寬限期及展延借款期限專用>可憑(證一)。二、依最新修正之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本件自撥款日起,利息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年率0.5%訂定,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111年7月1日起至契約止日,按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355%訂定,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目前為年率3.105%機動計息)。如因遲延還本或付息或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9月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3.105%加年率1%即4.105%固定計算。三、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及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債務人林宗賢即牧人茅舍料理食堂自114年3月2日起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之金額未償,經催討未果,依前訂借據第11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1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510元
林宗賢即牧人茅舍料理食堂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02日止
年息3.105%
001
新臺幣38510元
林宗賢即牧人茅舍料理食堂
自民國114年09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10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510元
林宗賢即牧人茅舍料理食堂
自民國114年04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